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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批复“非法行医”

时间:2011年05月09日点击:

在2004年的河南省新乡医学院,就有刚毕业的医生因为独立执业,遇到医疗纠纷之后败诉的案例。

2004年10月,赵宗定因食道癌入住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胸外科,11月1日在全身麻醉的情况下进行“食管癌根治术”。手术后回到病房,赵宗定突然发生麻醉意外,呼吸心跳停止,医院紧急抢救后心跳恢复,呼吸微弱,转入ICU,处于昏迷状态。持续一个半月后,2004年12月19日下午,赵宗定突然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来,患者家属找到医院,复印了病历。在病历中的麻醉协议书上,家属发现,院方在上面签字的是一个名叫刘国泽的人,而家属进一步了解发现,这个刘国泽是2003年7月毕业于河北医科大学临床医学专业的毕业生,尚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随后,患者家属向河南省卫生厅进行举报,坚持要求“调查赵宗定事件中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的不法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由于对赵宗定家属提出的问题不能确定,河南省卫生厅于2005年5月20日向卫生部发函,请求卫生部对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出现的这个问题予以解释。

2005年9月5日,卫生部就此问题作出批复。批复中称:“医学专业毕业生在毕业第一年后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但不得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包括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医学证明文件和医学文书。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8条进行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违反规定擅自在医疗机构中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9条处理;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1条处理。”

按照这一批复,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医院有可能受到罚款10万元以下的处罚,并且有可能为医疗纠纷负上刑事责任。

南京营养师培训认证网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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